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护航医疗安全 依法执业筑牢健康屏障


2025年5月是我国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医疗健康领域的规范与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的部署要求,本文聚焦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合规诊疗及医疗损害责任等核心内容,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条款,帮助医务人员明晰权利与义务,筑牢医疗安全防线。
一、民法典与卫生健康权益:以患者为中心,以法律为准则

民法典明确将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纳入人格权编,为医患关系中的权利保障奠定基础。
1.健康权的全方位保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实践要点:医务人员需在诊疗中充分尊重患者健康权益,如规范操作、合理用药,避免过度医疗或诊疗失误。
特殊情形处理:民法典第1220条明确,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且无法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时,医疗机构可经负责人批准立即施救,但怠于救治导致损害的需担责。
典型案例:某医院因未及时为昏迷患者实施手术被判定担责,凸显紧急救治义务的刚性。
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资质合规与行为规范

依法执业是医疗安全的基石,民法典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执业资质、诊疗范围等提出明确要求。
1.执业资质与备案管理
法律红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超范围执业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例如,某诊所因无证行医导致患者死亡,负责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备案要求:中医诊所、医疗美容机构需按规定完成备案并公示诊疗范围,避免“隐形违规”。
禁止行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如护士开具处方)、超权限操作(如助理医师独立手术)等均属违法。
典型案例:某医院因允许实习医生独立接诊引发纠纷,被卫健委罚款并追责。
三、合规诊疗:从病历管理到知情同意

诊疗合规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民法典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此作出细化规定。
1.病历书写与保存规范
法律要求:民法典第1225条明确,医疗机构需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风险警示:病历瑕疵(如漏记过敏史)可能导致过错推定。例如:某诊所因未及时填写门诊病历被判担责30%。
告知义务:需书面告知病情、医疗措施、风险及替代方案,尤其对手术、特殊检查等高风险操作(民法典第1219条)。
l特殊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诊疗需监护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就诊时需谨慎评估告知义务。
四、医疗损害责任:过错推定与风险防范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司法解释为医疗损害责任划分提供清晰指引。
1.过错责任与举证倒置
法律规则:患者需证明损害事实,医疗机构需举证诊疗行为无过错或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病历不全、操作违规可能导致过错推定(民法典第1222条)。
典型案例:某医院因未保留手术录像无法自证无责,被判全额赔偿。
追偿机制:因药品、器械缺陷致损,患者可向医疗机构或生产者索赔,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民法典第1223条)。
惩罚性赔偿:生产者明知产品缺陷仍销售的,患者可主张损失二倍以下赔偿(最高法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1224条明确三类免责场景,为医疗机构提供抗辩依据: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拒绝服用处方药物、擅自离院导致病情恶化;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心肺复苏导致肋骨骨折等抢救伴生损害;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罕见病诊治受限于现有技术条件。
例外条款:若医方对患者不配合存在指导疏漏(如未强调服药必要性),仍需承担部分责任。
五、合规建议:构建法治化医疗管理体系

定期开展民法典、医疗法规专题培训,提升全员法律意识。
建立病历质控、知情同意双签制度,规范高风险操作审批。
建立依法执业自查监督机制,定期审查执业资质、诊疗行为及纠纷处理。

民法典是医疗行为的“指南针”,更是患者权益的“守护盾”。在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之际,希望全体医务人员以法为纲、以德为魂,共同营造安全、信任、和谐的医疗环境!
(本文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典型案例撰写。)
厚德 / 精医 / 博学 / 笃行
编辑:赵欣雨 朱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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