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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宣传

发布时间 :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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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小知识

一、为什么把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统称为少数民族?

我国共有56个民族,其中汉族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91.56%,除汉族以外的我国其他各民族由于人口较少,仅占全国总人口的8.14%,习惯上称他们为少数民族。很显然,所以称少数民族,完全是按人口比例而言的,丝毫没有歧视之意。

二、什么是民族风俗习惯?

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各民族在衣着、饮食、居住、生产、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相沿成习、广泛流传的喜好、风俗、习尚和禁忌。

三、我国少数民族著名的三大史诗是什么?

分别是藏族的《格萨尔王传》、蒙古族的《江格尔》和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格萨尔王传》是藏族民间说唱体长篇英雄史诗,长达一千多万字,是当今世界最长的说唱史诗。《江格尔》是流传于蒙古西部地区的说唱史诗,反映的是以江格尔为首的勇士们,用超人的智慧和非凡的才能,不断战胜周围部落的入侵,建立了以奔巴为核心的美好家园的故事。《玛纳斯》是柯尔克孜族著名的传记性史诗,可用二十多种曲调演唱,通过玛纳斯之孙八代的活动和遭遇,叙述了古代柯尔克孜族抗击侵略、争取自由的绝不屈服的顽强精神,以及渴望幸福生活的理想和愿望。

四、我国民族团结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相处、互相合作的友好关系。它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民族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在民族政策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内容包括:

( 1 )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国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行政规章也都对此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 2 )维护和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共同体之间的团结,还包含着民族内部团结。在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的社会主义时期,这种民族之间的团结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实质上就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团结。

( 3 )各民族人民共同促进国家的发展繁荣。在历史发展中,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祖国的历史和文化,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各民族仍需继续巩固和发展这一民族关系,团结一致,共同推动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 4 )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各民族进步的必要前提。我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民族人民必须热爱祖国、维护统一,禁止和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行。

宗教法规解读

1.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

无论是信教群众还是不信教群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在教义教规与法律发生矛盾时,要始终坚持国法大于教规,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宗教不能干预群众日常生活

宗教活动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必须服从公序良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尊重文化传统和社会伦理道德。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教职人员要尊重民风民俗,不得干预群众的婚丧嫁娶和个人生活,比如不得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名义发布公告要求群众穿着特定服饰、禁烟禁酒等;信教群众过中国传统节日、按当地风俗办红白事,宗教不得干预。

3.禁止借宗教进行商业宣传和广告营销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利用广告、招牌、宣传片等对宗教造像、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营销实质上是借教敛财,违背了宗教组织的非营利性质,损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的以文化公司名义宣传宗教,有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使用宗教色彩名称或有宗教色彩的商标、广告等,有的宾馆、酒店、商户印制发放有教规教义内容的宣传品,都属于此类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4.企业名称和商户店名不能有宗教色彩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的登记、核准,参照本规则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企业名称和商户店名不能带有宗教色彩,如五个宗教的名称“基督”“伊斯兰”等和宗教用语“以马内利”“阿弥陀佛”等,也不能使用含有宗教色彩的阿拉伯语等外语。各类商铺在店面招牌、内部装修、广告宣传中都要遵守这个规定。

5.印刷、出版宗教出版物、宣传品必须报批,不能在公共场所散发

编印、发送宗教出版物或其他宗教印刷品,需经省级宗教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

宗教活动场所内销售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税务等审批手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运送、销售、散发和张贴非法印制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网上涉宗教的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都有明确规定。开办宗教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所发布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要求,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等内容的违法信息。

当前,境外渗透变换方式,大肆利用网络传教;一些人在网上开展宗教活动,搞 “网上烧香”、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宗教捐赠敛财等,都是违法的。

7.共产党员不能信教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是政治纪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